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前營建署官員洪嘉宏財產申報不實 挨罰800萬確定

2024/3/26 17:46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廉政署今天表示,前營建署主任秘書洪嘉宏未申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漏報財產逾新台幣5000萬元,經法務部裁罰2次,共罰800萬元確定,創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罰最高紀錄。

依據行政訴訟判決指出,洪嘉宏於民國103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現改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他以103年12月19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103年度公職人員定期財產申報。

經廉政署清查,他應申報財產,有故意隱匿委託投資2筆房產(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價值4834萬元,漏報妻子2筆保單價值280萬多元。

廉政署發現,洪嘉宏於104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他以104年11月9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104年度公職人員卸(離)職財產申報,同樣也故意隱匿投資房產及漏報妻子保單。

法務部於108年8月19日分別對洪嘉宏103年度及104年度的不實申報行為,各開罰最高額400萬元,共計800萬元。

洪嘉宏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其中103年度挨罰案件,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年底判決敗訴,因未提上訴已確定;104年度挨罰案件,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間判決洪嘉宏敗訴確定。

刑事部分,時任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洪嘉宏等人涉嫌就台南精忠段眷改等案向遠雄創辦人趙藤雄等人期約賄賂,並收受合計3550萬元賄款,尚未收受的期約金額8750萬元。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洪嘉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以及隱匿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案經上訴,由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編輯:戴光育)113032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