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撤銷假釋須再關25年 法務部:應屬合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其他案件,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有受刑人聲請釋憲。法務部指出,現行規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保障人民訴訟權,且與外國立法比較並未過苛,應屬合憲。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謝姓男子於78年間涉嫌強盜、強姦案件,最高法院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謝男服刑18年後假釋出獄,假釋期間又犯竊盜罪,被判刑1年2月定讞。謝男原本的假釋遭到撤銷,必須執行25年不得假釋的殘刑。
謝男認為,刑法相關規定未細緻區分個別當事人狀況,即要求所有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者,一律再執行至少25年的長期自由刑,在諸多個案中均出現過於嚴苛的狀況,並非減少重大暴力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的「必要」手段,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等,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將謝男的案件與其他20多件聲請案併案審理,並於今天上午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與關係機關法務部及專家學者到庭陳述。
法務部表示,假釋及撤銷假釋後再執行殘刑的規定,並非憲法上權利,而屬法律所創設的制度,是刑事政策範疇,司法權進行違憲審查時,應尊重立法裁量空間。
法務部指出,現行法依構成撤銷假釋事由情節的輕重而做區別對待,並非一律均予撤銷假釋,已賦予個案裁量撤銷的判斷餘地,若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的決定不服 ,也可以即時提起救濟,現行法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保障訴訟權的要求 。
法務部強調,當撤銷假釋的決定一旦確定,即應使受刑人回歸機構處遇執行殘刑。而殘刑的長短,應依照刑事法院所做成有罪確定判決主文為基礎以執行刑罰,不受嗣後法律變更的影響,更不應做特別考量。
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的規定有變更,是宣告刑執行措施的變更,對受刑人而言,原有罪科刑確定判決基礎並未發生變動,所以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編輯:李錫璋)1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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