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持制式槍砲公共場所開槍處7年以上徒刑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8日電)為遏阻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行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將自首後「必減刑」改為「得減刑」。
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為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及強化行政檢查規定的必要,以及遏阻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的行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
三讀條文增訂,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止犯罪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三讀條文也將現行自白、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官依個案情節衡酌,依法裁罰,行為人無法再利用事前規劃脫免刑事責任。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限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明定,未來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另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為加強溯源管理,避免經許可製造的槍砲、彈藥及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外流,三讀條文明定,警察機關為查察槍砲、彈藥、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編輯:蘇志宗)1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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