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刑事訴訟法 增訂心理師拒絕證言權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也明定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的方法。
委員會審查時,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陳靜敏等人所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在2個月內,盡速研議並再次推動修法,將護理人員獨立列入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拒絕證言權的保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等人列席說明。
這次修法有諸多條文僅進行文字修正,例如將「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改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或是將精神障礙改為身心障礙。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多按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特別的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的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的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依心理師法規定,為配合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的規定,避免於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的情形,因此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心理師的拒絕證言特權規定,因此這次修法,增訂心理師的拒絕證言權。陳靜敏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則希望將護理人員一併列入。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按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但也通過陳靜敏等人所提附帶決議。
另外,觀諸心理師法規定,部分心理治療、心理諮商等心理師業務,有別於精神治療,為周全檢察官可用於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初審通過條文將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列入。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的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有此停止審判等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停止審判。
此外,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的方法。(編輯:翟思嘉)1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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