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周雅玲助理費案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8月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12日電)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涉詐領助理費遭檢方以貪污罪起訴。地院認為,她實際將助理費用於私聘助理等,且支出大於所領,日前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8月,緩刑3年,可上訴。
周雅玲曾任改制前的台北縣議會第15屆、16屆縣議員,及第1屆至第4屆新北市議員至今(現任)。對於判決結果,她至晚間記者發稿前未接電話。
新北地檢署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訴,周雅玲於91年3月1日起任多屆議員,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由議會編預算支付,非議員薪資一部分,也不是對議員的實質補貼,但從98年起至110年間,利用未實質擔任助理的多名親友當人頭,向新北市議會申報擔任公費助理。
起訴書表示,周雅玲按月向議會詐領每人每月薪資新台幣2萬元至4萬元,詐得補助費達1359萬餘元,且挪為私用於繳房貸及社區管理費等。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周雅玲和大妹周雯瑛。其餘認罪的親友獲緩起訴處分。
判決書指出,法院認為,所領助理費如全數用於公務,例如,私聘助理確實擔任工作,以充實問政,其並非中飽私囊而是用於公務,主觀上沒有貪污意圖及詐取公有財物的犯意,就與貪污治罪條例的要件不符。
法院認為,這與議員實際並未聘用助理,而虛報該未聘用之助理(即所謂人頭助理)以詐領核銷助理補助費的情形不同,不可相提並論。
判決書指出,被告周雅玲、周雯瑛在審理時,都堅決否認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調查周雅玲於公費助理外,實際上私聘詹姓男子、許男、許女、黃女及林女從事助理工作,所支出金額已大於所領得的1362萬餘元,所領助理費全數流向與議員職務有聯事項,並非挪為己用,不符貪污罪構成要件。
法院日前判決,周雅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60萬元。周雯瑛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編輯:方沛清)1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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