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丟菸蒂燒毀2.5公頃林班地 男子判刑3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4日電)紀姓男子110年受聘中興大學研究團隊協助工作,卻在前往山區作業時,丟棄未熄滅的菸蒂,造成2.5公頃林班地燒毀,一審依森林法判刑3月,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任職於某登山隊的紀姓與田姓男子,民國110年8月10日受雇於中興大學森林系多名研究員組成的高山溪流植物調查團隊,擔任山地協作背負重裝、食材及烹煮食物等工作。
當天紀男等一行人,在台中市和平區武陵農場旁集合,因紀男與田男要整理物資,因此研究團隊先行出發,預計前往馬武霸山三叉路做植群調查。
研究團隊中途在大甲溪事業區第24林班地1處休息點休息時,紀男趕上研究團隊並一同在休息點休息,接著研究團隊先啟程,留紀男在休息點等候落後的田男跟上隊伍。
紀男於田男抵達前在休息點抽菸,卻將未完全熄滅的菸蒂丟棄在林道旁,因風勢引燃植被、芒草再延燒灌木林,紀男見火勢非獨立可撲滅,便大聲呼叫剛趕到休息點的田男協助滅火。
但因火勢過大而蔓延,雖田男於當天中午12時8分通報警消,並通知研究團隊折返協助滅火,但火勢仍蔓延範圍約2.5公頃。全案經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報請台中地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紀男否認亂丟菸蒂,辯稱當天未帶菸、一整天沒抽菸,走在路旁看到起火才呼救。但經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起火點附近並未發現烤火等殘跡,若無外來火源應無起火燃燒可能,研判起火原因無法排除菸蒂或任何火種處理不慎引燃火災的可能性。
此外,有證人作證當天在登山口見紀男抽菸,且其他研究員未抽菸,法官因此不採信紀男辯詞,一審依森林法判處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全案因紀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紀男犯行事證明確,且原審調查及科刑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不得上訴。(編輯:郭諭儒)1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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