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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赴戶政求性別變更為女遭拒 二審廢棄發回

2023/9/2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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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高雄某男子赴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由男變女,不服戶政否准而興訟,一審判他敗訴。二審今天認為,是否符合變更性別登記的要件,原審未予調查審認,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一名具男性外部性別特徵之人,戶籍的出生登記性別為男性,他在民國108年間向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

判決指出,戶政所開立一次告知單,以他未檢附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的診斷書,通知補正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的診斷書正本。戶政所以男子遲未依告知單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於109年間做出否准申請的原處分。

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男子提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最高行認為,遍觀戶籍法全部條文,並無關於性別是專指人的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即所謂生理性別的規定,也未限制僅有生理性別於出生登記後發生變更,始得申請變更登記。

合議庭認為,當事人所提診斷證明書,是否足資認定其已符合變更性別登記的要件,原判決未予調查審認,也有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與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編輯:張銘坤)1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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