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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猥褻同居人兩女兒 桃園男判刑10年半定讞

2023/9/4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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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桃園市吳姓男子於105至107年間,性侵、猥褻同居人就讀國小、國中的2個女兒,台灣高等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10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吳男及女友與女友的2個女兒在桃園市同住,民國105年至107間,吳多次猥褻、性侵當時就讀國小5年級至國中1年級的同居人大女兒,並於106年至107年間強制猥褻同居人就讀國小的小女兒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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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15年;吳男提起上訴,他表示,自己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和解,並持續照顧被害人一家人,請法院從輕量刑。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吳男為逞一己私慾,將被害人當作洩慾工具,犯罪期間長達數年,戕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甚鉅,考量吳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及家屬和解,改判10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陳仁華)1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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