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輪沉沒先罰30萬 高港將向亞塞拜然船東求償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帛琉籍貨輪「天使輪」21日沉沒,高雄港務分公司、航港局已跟亞塞拜然及船東委託的律師和船務代理公司開過2次會,逐步討論求償事宜,但詳細金額難估。海保署也先開罰30萬。
帛琉籍貨輪「天使輪」21日沉沒,針對造成空貨櫃漂流,油污外洩等究責,高雄港務分公司將求償。高港指出,目前未開始求償程序,但已委託律師處理求償事宜,待除污、拖帶漂流貨櫃等處理完畢後,才能就拖帶和海上除污、移除沈船等成本估算求償金額,並向「天使輪」亞塞拜然籍船東具體求償。
依港務公司統計,「天使輪」打撈、除污作業投入大批人、物力,支援隊伍橫跨各主管機關、事業單位,包括海保署支援除污船、空拍機、除污纜繩;高雄市海洋局支援防污設備、各漁港監控應變等,另外包含漁民漁網等損失也還在確認、統計。
航港局人員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目前亞塞拜然船東在台所有聯繫窗口交由船務代理公司處理,高雄港務分公司和航港局人員已和船務代公司、船東委託律師開過2次會議,將就高雄港清除油污、打撈拖帶貨櫃、清除沉船、租用清污船等一併求償相關費用;若船東有保險,也會一併跟保險公司聯繫求償,詳細求償數字暫難估算。對方最後若對求償置之不理,將提起國際訴訟。
面對可能的跨國求償,航港局指出,由於目前僅有船東名字資訊,且一般海事糾紛處理慣例,國外船東多委由船務代理商出面解決,因此較難直接聯繫上船東,多由其委託保險公司、律師或船代業者出面處理。
此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26日對船東依違反海污法第33條第1項處第一次新台幣30萬元罰鍰,28日依海污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命船東於7月30日前採取必要應變措施。屆期如未改善時將依法裁處,並啟動按次處罰;裁罰金額則將依海污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視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而定。因此將視船東對處理積極程度與採取措施是否有效,納入裁處標準斟酌。
海保署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天使輪」為帛琉籍,依海污法對船東相關行政處分,除透過外交部協助送達外,因考量時效,仍同步依行政程序法第76條規定向代理人船長送達,雖然船長拒收,海保署仍透過船務代理公司送達船東手上,並進行錄音錄影,以完備行政處分送達效力。
依今年5月修正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規定「因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編輯:孫承武)1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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