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醫性侵酒醉女子入獄服刑 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知名整形醫師張耀元涉性侵酒醉女子,判刑4年定讞已入監。張耀元提出民間測謊鑑定書等事證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遭高院更一審駁回。張男提起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張耀元於民國106年5月,經友人介紹認識被害女子;張耀元為拓展中國事業,聘被害女子為顧問,於107年1月12日邀她餐敘,張耀元翌日凌晨將被害女子帶到飯店,趁被害人酒醉無力反抗之際,性交得逞。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處張耀元有期徒刑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耀元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調查未盡、理由欠備,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依據被害人偵審證述、監視器畫面、驗傷診斷書等佐證,認定被害人所述非虛構,張耀元犯乘機性交罪事證明確,仍判處4年徒刑。最高法院於110年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入獄服刑後,張耀元向高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遭駁回。張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裁。
張耀元提出民間測謊公司鑑定報告書指出,在接受測謊時張耀元被問到:「那天你和告訴人發生親密行為時,她有沒有意識不清?」張耀元回答:「沒有。」以及被問及:「那天你和告訴人在飯店房間,她有脫你的衣服嗎?」張耀元則答:「有。」均無不實反應,指告訴人意識清楚並主動與他發生關係,主張全案應判無罪。
高院更一審認為,測謊鑑定不具有全然準確性,證據價值甚低,原確定判決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綜合卷內相關事證取捨判斷進行認定,張耀元所提鑑定報告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事實的認定。
更一審指出,審酌事件脈絡、雙方關係、監視器、驗傷診斷書、女子與友人的求助訊息等綜合觀察,堪認被害女子當下處於酒醉、意識不清及行為異於常人的狀態,並非出於自主意願與張耀元發生關係,駁回張耀元的聲請。
張耀元不服,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已詳細說明張耀元所提鑑定報告並無從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裁定並無違法,日前駁回抗告確定。(編輯:龍柏安)1120722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