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禮讓行人先行挨罰 辯斑馬線設計不良敗訴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蕭姓男子去年12月開車行經台北南港某路口,因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先行,挨罰2000元。蕭男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是行人搶快、斑馬線設計不良。士院日前判決駁回。可上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汽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去年外國媒體報導台灣交通亂象,為洗刷「行人地獄」污名,今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並加重罰則,最重可罰6000元。
判決指出,蕭男於民國111年12月5日開車行經南港區興中路與興中路68巷口,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被民眾檢舉,並由員警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蕭男新台幣2000元。
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是行人搶快,在他的車輛抵達行人穿越道不足30公分時才走過去,他當下反應不及,無法完全煞停車輛;又斑馬線設計有問題,反方向斑馬線距離人行道較遠,希望法官撤銷罰單。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根據民眾檢舉畫面,行人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蕭男車輛未減速、停等察看路況或停讓行人,且蕭男車輛進入穿越道時與行人距離僅1個枕木紋寬(40公分),遠低於3公尺的基準,裁罰有理。
士林地方法院勘驗採證影片後,認為蕭男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確未減速停讓行人先行,而於距離行人約1至2格枕木紋處快速通過路口,導致行人必須退避以免遭到蕭男車輛撞擊,主觀可歸責性甚明。
至於蕭男抗辯斑馬線設計不良,士院認為,道路交通標線號誌為道路主管機關依照道交條例設置,若未經撤銷、廢止,其約束效力仍存在,即使蕭男認為設計不良,仍必須遵守,得依法向主管機關提起救濟。仍判決蕭男敗訴。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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