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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開罰黃牛舉證不易 社維法10年僅48件

2023/6/4 10:22(6/4 13: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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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開罰黃牛行為舉證不易,資料顯示10年來僅48起社維法裁罰黃牛案。(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過去開罰黃牛行為舉證不易,資料顯示10年來僅48起社維法裁罰黃牛案。(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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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4日電)執法人員取締黃牛移送法院,但未必案案裁罰,司法院資料顯示,10年來僅48起社維法裁罰黃牛案。警方認為,過去執法舉證不易,新法明定「加價轉售」即黃牛,執法空間明確。

根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資料,自民國102年起統計至今年5月止,警方移送並由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成案的黃牛有48件;件數最多的為106年22件,均是高價轉售樂團五月天演唱會門票。

曾辦理科技犯罪、電信偵查的刑事局技正莊明雄指出,目前查處黃牛的依據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但法條定義模糊,證據蒐集不易,造成警方執法困難。

莊明雄表示,成案要件必須同時符合「非供自用」與「轉售圖利」,過去黃牛在售票口兜售,容易人贓俱獲,警方容易舉證;現在多半在網路交易,沒有實名制購票與入場驗票的前提下,舉證黃牛不是供自己使用而購買票券的難度更高。

莊明雄也說,黃牛哄抬價格並轉售圖利的行為,法院一般會傾向限縮解釋,例如黃牛轉賣票券僅獲得交通成本的小額利益,多半不會認定是圖利的範疇。

至於以電腦程式干擾售票公平性的行為,莊明雄則說,因為沒有造成售票業者損失,而且金流幾乎都在海外,無法證明加價轉售的要件,難以用社維法、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約束;文創法修正通過並增設刑罰,給第一線人員較大的執法空間,裁罰率與定罪率也會隨之提升。(編輯:蕭博文)1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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