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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洗錢判1年定讞須入監 最高法院認定有主觀犯意

2023/4/26 19:10(4/27 13: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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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多年的扁家洗錢案,最高法院認定陳致中有主觀洗錢犯意,駁回上訴,判刑1年定讞。(中央社檔案照片)
纏訟多年的扁家洗錢案,最高法院認定陳致中有主觀洗錢犯意,駁回上訴,判刑1年定讞。(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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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纏訟多年的扁家洗錢案,更二審依洗錢罪判處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撤銷發回更審;另外,最高法院認定陳致中有主觀洗錢犯意,駁回上訴,判刑1年定讞。

陳致中除判刑1年定讞,併科新台幣150萬元罰金、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均判決確定;檢方已針對陳致中啟動防逃機制。

此外,更二審依洗錢罪判處陳水扁的媳婦黃睿靚10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黃睿靚上訴,黃睿靚獲緩刑確定。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更二審認為吳淑珍能到庭,卻沒有正當理由就不到庭,而逕行判決,但根據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及更二審審理期間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變化,吳淑珍是否因病而不能到庭,仍有疑慮。

最高法院表示,更二審未審酌吳淑珍病況特殊,並釐清有無正當理由,就逕行判決,訴訟程序可議且判決理由不備、調查職責未盡,因此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針對駁回陳致中、黃睿靚上訴的理由,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判決參酌陳致中、黃睿靚於一審的認罪表示及卷證資料,足認2人具有主觀犯意,並有共同掩飾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洗錢行為。

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已詳細說明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與理由,逐一論述並反駁陳致中、黃睿靚辯解,並沒有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因此駁回上訴。

全案起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陳致中、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更二審認為,吳淑珍先於95年間遭起訴,陳水扁因刑事豁免權暫未起訴,案經媒體大肆報導,陳致中、黃睿靚當無不知之理,仍在敏感時刻開戶並向銀行人員佯稱資金來源是黃睿靚的父親贈與,撇清與扁、珍有關,足見對資金來源為重大犯罪有所認知,因此依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分別量刑,扣案洗錢財物沒收。

更二審判決指出,吳淑珍否認犯行,但蔡銘哲於偵查及歷審均坦承犯行,吳淑珍在龍潭案及南港案均判刑確定,辯護人辯稱吳淑珍誤認為政治獻金、無洗錢犯意,自然無法採信,依洗錢罪判決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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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將吳淑珍部分發回高院更審,駁回陳致中、黃睿靚上訴。

至於陳水扁等人涉犯詐領國務費部分,更二審審酌,犯行時間均在95年底之前,會計法第99條之1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95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判決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人免訴。(編輯:蕭博文)1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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