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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狼師性侵2女學生 判刑4年6月定讞

2023/4/1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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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2日電)彭姓補習班老師與2名未滿16歲的國中女學生交往並發生性行為,直到2女成年,意識到當年遭彭男性侵並提告。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判處彭男有期徒刑4年6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彭男於民國99年起擔任新北市某間補習班數學老師期間,明知女學生「小花」(化名)於102年間、「小慈」(化名)於104年間均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卻追求2女,並把2女帶回住處發生性行為。

判決指出,彭男於102年間與小花2度發生性行為,導致小花懷孕並偷拿姊姊的健保卡到婦產科墮胎;彭男於104年6月、10月間與小慈2度發生性行為,導致小慈2度懷孕,彭男竟拿妹妹的健保卡要小慈假冒身分到婦產科墮胎。

小花、小慈成年後經社工詢問,才意識到當年遭彭男性侵,因此對彭男提出告訴。

案經新北地檢署起訴,彭男否認犯行並辯稱與小花、小慈發生性行為時,2女均已16歲,並指2女共同捏造犯罪事實,當年經營補習班,每週要上9堂課,沒有時間與體力與多名女子交往並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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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彭男明知2女實際年齡,卻未能克制己身性慾而與2女發生性行為,又於犯後不斷矯飾犯行,毫無悔意,依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性交罪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案經彭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彭男所為對2女的人格、身體產生巨大不良影響,仍維持一審原判。彭男又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李錫璋)1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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