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外遇多年無法訴求離婚 憲法法庭判決有望解套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方姓男子於95年間離家、98年外遇生子,他於107年間訴求離婚,但因他是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被判不准離婚。憲法法庭判決相關規定部分違憲,方男可望藉此再提離婚訴訟。
方男於民國56年間與妻子結婚,2人情感日漸淡薄,頻頻發生爭執,方男於95年間搬離台灣前往香港定居,98年間與婚外女子同居並育有3名子女。他於107年間以2人婚姻已生破綻,難有回復之望,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不過,法院認為,雙方長期分居及情感無法維繫的主要原因,是方男單方面斷然拒絕與妻子互動,以及與婚外女子同居生子導致,婚姻破綻事由的發生,方男應負主要責任,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判決駁回確定。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2年內修法。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丈夫外遇導致婚姻發生破綻,依現行民法規定,無論事情過了多久,外遇的丈夫都沒有權利訴請裁判離婚,完全剝奪他離婚的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的狀況,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要求相關機關(法務部)應該在2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以就這種個案,依本判決意旨裁判。
判決也敘明,相關機關修法時,可以因應社會變遷與現代婚姻關係的諸多變化,重新檢討改進現行裁判離婚制度,例如是否採取分居制度,並明定以相當期間未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分居作為裁判離婚條件。
法界人士表示,方男的案件是否符合憲法法庭認為「過苛」的狀況,必須由法官視個案事實認定,但方男可以在法務部修正民法或2年期限到了之後,再提訴訟,有機會脫離目前婚姻的「無期徒刑」。(編輯:張銘坤)1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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