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洋愛河酒駕釀1死3傷 二審重判9年10月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8日電)黃子洋高雄愛河邊酒駕衝撞釀1死3傷案,雄檢雖依殺人罪起訴,但高雄地院仍改依酒駕肇事致死等罪判7年10月;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天依已造成重傷程度改判9年10月,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針對這起酒駕殺人案宣判,依酒駕致死等罪改判黃子洋有期徒刑9年10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受害林姓男子聽判後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刑度仍然太輕,讓家屬如何接受,待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是否上訴。
林男坦言,聽到判決後心情沉重,台灣司法已死。曾向立委陳情酒駕致死改以殺人罪論處修法卻未成功,政府、立委、民代都是酒駕犯幫兇,漠視這些酒駕累犯者在馬路上公然大屠殺、恐怖攻擊,數十年來國內刑法都未能讓這些人心生警惕,反而更肆無忌憚。
高雄高分院發布新聞稿說明,原審於辯論終結時,依林家傷者當時治療狀況,仍無法認定已達重傷程度。但經近1年治療後,醫師專業意見仍認已達重大不治或難治重傷程度;此外,原判決未明確認定被告肇事時車速,二審調查後認定黃子洋肇事時約達時速93公里。
法官考量,雖然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上訴主張應構成殺人罪名部分並無理由,但原審確實量刑過輕,且近年來酒駕已為全民深惡痛絕,並經政府及新聞媒體宣導多年,加上黃子洋曾兩度酒駕,應知對用路人危害極大,卻仍執意上路釀1死3傷,且迄今未賠償被害人分文。因此依酒駕致死罪法定刑度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從重量處9年10月,以期對酒駕產生警惕作用。
38歲的黃子洋有酒駕前科,民國110年12月26日酒後開車,上車後一路狂飆、闖紅燈、急剎,最後在愛河畔河東路、國民街口撞上路過的林家4口,造成林妻不治,林男與2個女兒受傷。雄檢案發後第18天偵結,依公共危險、殺人罪起訴建請重判。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改依酒駕致死等罪判處黃子洋有期徒刑7年10個月徒刑;另民事部分,判賠林男一家新台幣3549萬9314元。(編輯:孫承武)1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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