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撞拒馬癱瘓求國賠 二審改判警局賠874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黃麗芸台北18日電)吳姓女騎士於106年年改國是會議期間在北巿路段因閃避不及撞上路口拒馬致下半身癱瘓,提起國賠。一審判北巿中正二分局須賠2148萬元,二審今天改判賠874萬多元,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吳姓女騎士提告主張,台北巿中正二分局為執行民國106年「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轄區安全維護工作,在106年1月22日凌晨1時25分前某時,要在台北市愛國西路與博愛路口慢車道架設鐵拒馬,但疏未依規定以帆布遮蓋平鋪及在周圍設置警示燈、封鎖線或派遣員警巡守。
吳女表示,她在106年1月22日凌晨1時25分,騎機車行經慢車道,因閃避不及撞上平鋪於路面的拒馬後,全身多處受傷,住院治療數月,仍因下半身癱瘓而不良於行,生活起居需專人全日照護。吳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一審認定中正二分局有疏失,須賠新台幣2148萬8933元;吳女及中正二分局均不服提起上訴,吳女另追加請求中正二分局賠償醫療費用、輪椅費用共計20萬6040元。
二審高院審理後,今天認定拒馬平放在車道上,高度(自地面起算)約僅10公分,附近未見設置警示燈或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夜間不易查見,中正二分局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審考量,中正二分局已有對外公告管制期間、範圍、措施,屬於依據法律授權作成命令,即對民眾發生拘束效果;吳女受此命令拘束,更應小心謹慎保持高度注意於管制區內騎駛機車,她未考量身處管制區內,四處可見鐵拒馬林立,應提高自身注意程度小心謹慎放慢車速。
二審審酌,中正二分局設置管理這些拒馬雖有疏失,吳女則疏未注意也有過失,認定吳女應負70%主要責任、中正二分局應負30%次要責任。
二審經計算,改判中正二分局應賠償868萬5528元,追加之訴部分,須賠6萬1812元,共計賠償874萬7340元,可上訴。
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中午告訴中央社記者,對於二審法院判決敬表尊重。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判決內容後,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
中正二分局說,此案當時經調查,事後對於鐵拒馬設置疏失部分已改進,警方尊重法院二審判決情形,將持續不斷檢討改善、精益求精。(編輯:李亨山)11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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