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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不承認配偶權判妻敗訴遭廢棄 改判小三賠償

2023/1/11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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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陳姓女子不滿丈夫與洪姓女子交往甚密,提告洪女侵害配偶權求償。一審罕見認定沒有配偶權概念存在,判陳敗訴,案經二審廢棄發回後,北院更一審日前改判洪須賠12萬元。可上訴。

陳姓女子提告主張,洪女於民國108年4月至6月間,經常深夜與丈夫通電話,超出一般交友範疇及界限;洪女並於108年8月間,與丈夫在外牽手而有婚外情的情形,侵害她的配偶權,求償新台幣80萬元。

一審台北地院承審法官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她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可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

一審判決指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故在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一審法官指出,法院既然不應承認「配偶權」概念,原告以被告侵害其「配偶權」為由,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均屬無據,應予駁回。本案引起司法界議論,因法官通常會判賠相當金額的慰撫金。本案判決實屬罕見。

案經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以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洪女為由,認定程序有瑕疵,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台北地院更一審10日宣判,認定洪女與陳女的丈夫有牽手、挽臂、同宿過夜等,與一般情侶間親密互動無異;洪女明顯已破壞陳女與丈夫婚姻,侵害陳女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判決洪女須賠償12萬元。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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