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凌虐傷害3歲男童致死 保母和丈夫延押2個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基隆劉姓無照保母收托照顧3歲男童,被控與張姓丈夫長期凌虐傷害男童致死。高院更一審判處劉女11年8月徒刑、張男12年4月徒刑後,日前裁定1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劉女及張男的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考量劉女坦承犯行、張男曾坦承部分犯行,本案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的案件,對社會秩序存有重大危險,所涉罪刑之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認為無法以具保、責付等其他強制處分手段替代羈押,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可抗告。
全案緣於,基隆市消防局在民國109年9月25日接獲劉姓保母通報,家中3歲男童高燒不退,陷入昏迷,救護員到場,發現男童已明顯死亡並未送醫,立即通知警方前來處理。
檢警查出,劉女與張男於109年6月至9月23日期間,不提供男童成長所需的足夠食物營養,又多次斥喝、徒手或以玩具車等毆打男童,導致男童發育受阻、營養不良、骨瘦如柴,頭部、四肢、背部等有多處新舊傷。
此外,夫婦又多次以腳踩踏男童腹部,導致肝臟挫裂等傷害,除身心狀況持續惡化,也出現腹瀉、嘔吐、食慾不振及活動力下降情形。
檢方指出,男童在109年9月24日發燒後,劉女與張男也僅餵食少許水及雞湯,未帶男童就醫,致使男童在隔天因頭軀體腹部多處挫傷、顱內慢性硬腦膜下腔出血、肝臟挫傷、外傷性胰臟挫裂併出血,最後因為中樞神經衰竭、出血性休克死亡。檢方將劉女與張男起訴。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審酌,劉女與張男明知男童父母就算有欠費,也與年幼男童無關,竟對無反抗能力的男童長期施暴、凌虐,導致男童死亡,犯罪情節嚴重,又未與男童父母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等,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劉女12年徒刑、張男12年半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劉女11年半徒刑、張男12年徒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更一審去年11月底考量夫婦在一審否認犯行,後來審理期間已知悔悟並坦承犯行等,改判劉女11年8月徒刑、張男12年4月徒刑。全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編輯:李錫璋)11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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