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年資併計公職年資案 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生效後,前監委黃肇珩、救國團等陸續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法院認為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上午邀請聲請人、銓敘部等進行言詞辯論。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將國民黨年資和救國團等社團年資併入退休年資,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1年內,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銓敘部從107年開始執行催討。
前監察委員黃肇珩於民國88年間退休,社團年資處理條例通過後,銓敘部追討黃肇珩於50年至71年間在中央通訊社任職期間的公保年資及優惠存款利息共新台幣543萬餘元。黃肇珩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另外,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施行後,救國團提訴願也遭駁回,接著向各地法院提起訴訟。台東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等裁定停止審理,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新制於今天1月施行後,改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上午邀集聲請人、關係機關考試院銓敘部、關係人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救國團等單位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銓敘部由次長朱楠賢、司長劉永慧出席。
聲請人主張,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第7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司法院大法官關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相關解釋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
銓敘部指出,社團年資採計「立法基礎比較薄弱」,純粹因為特殊政經環境政策決定,自始而終即已欠缺法律依據,充分顯現非常時期下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並形塑政黨不公平競爭的法律秩序。
銓敘部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除了可以回復公務人員年資採計的公平性外,更具有匡正威權時代下不法秩序,促進政黨公平競爭,落實轉型正義的憲法上重大公益,且相關規定的手段正當,請憲法法庭宣告合憲。(編輯:張銘坤)1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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