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年資併計公職年資案 憲法法庭20日言詞辯論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生效後,前監委黃肇珩、救國團等陸續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法院認為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訂20日言詞辯論。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將國民黨年資和救國團等社團年資併入退休年資,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1年內,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銓敘部從107年開始執行催討。
前監察委員黃肇珩於民國88年間退休,社團年資處理條例通過後,銓敘部追討黃肇珩於50年至71年間在中央通訊社任職期間的公保年資及優惠存款利息共新台幣543萬餘元。黃肇珩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另外,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施行後,救國團提訴願也遭駁回,接著向各地法院提起訴訟。台東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等裁定停止審理,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新制於今天1月施行後,改由憲法法庭審理。
聲請人認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第7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司法院大法官關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相關解釋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 憲法法庭併案後,訂於20日上午9時30分於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日前公布爭點題綱:
1、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所稱社團專職人員,明文列舉特定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是否違反憲法個案立法禁止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2、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所稱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後更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於41年10月31日至58年12月23日間與國防部之關係為何?其於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所指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計算,是否有影響?。
3、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4條規定,仍支領退離給與之公職人員,應扣除其已採計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重行核計退離給與,是否侵害該等公職人員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暨信賴保護原則?
4、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其溢領之退離給與,是否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暨信賴保護原則?。
5、社團年資處理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同條例第2條第2款之社團,應就退休(職、伍)公職人員所溢領之退離給與,分別負連帶返還、返還之責,是否侵害該社團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暨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6、社團年資處理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第5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是否違憲。(編輯:張銘坤)1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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