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勤人員因私菸案遭調職 請求國賠二審仍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原國安局特勤中心陳姓、過姓、蔡姓特勤人員涉私菸案遭調職,各請求250萬元國家賠償,一審敗訴,3人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3人敗訴,還可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陳姓、過姓、蔡姓等3名軍職人員原本分別擔任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編審、總統府侍衛官、特勤士,於民國108年間利用總統出訪機會購買私菸,經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依違反稅捐稽徵法處分緩起訴確定。
陳男等3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國安局違反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怠於召開回任審查會,侵害3人救濟權,逕自發函國防部將3人調回陸軍、憲兵,導致受有薪資與退休俸差額約新台幣855萬至1941萬元不等的損害,先請求國安局各賠償250萬元。
國安局主張,陳男等3人涉嫌刑事犯罪,情節比回任辦法中強制回任的情形更嚴重,並損及國家形象、國際聲譽,顯已不適任特勤,不適用回任辦法規定,3人主張無理由,請求法院判決3人敗訴。
一審認為,陳男等3人原為特勤人員,解編後歸建國防部擔任非特勤人員,應適用回任辦法,國安局怠於執行法定程序召開審查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陳男等3人主張並非完全沒有根據。
但一審法官認為,陳男等3人罔顧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利用職務機會逃漏稅,觸法情節顯然重於「因品德、言行、債務管理嚴重失當有明確事證,影響特勤人員之聲譽」等得辦理強制回任的事由。
一審指出,陳男等3人顯然不適任特勤,即使國安局依程序召開回任審查會,陳男等3人最終仍無法繼續擔任特勤,且3人依國防部有效的命令調任軍職,領取薪俸及加給,並無實際損害,請求國賠無理由,判陳男等3人敗訴。
3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今天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3人請求國賠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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