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未勸導先罰沒戴口罩者 法官認違背中央撤罰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5日電)高市府去年5月19日超前部署宣布,只要外出未戴口罩不經勸導立即開罰,蔡姓男子為此挨罰新台幣3000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中央當時未授權給地方修改,認定開罰無理撤銷罰單。
蔡男出庭時表示,據行政院衛福部去年5月21日公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可知違反「外出時全程戴口罩」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不聽者可依法裁處,直到中央5月28日再修改為「免經勸導即可開罰」,但在5月28日前若有違反者仍應勸導,勸導不聽者才開罰。
他據此主張,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既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裁罰,則地方應跟中央政府標準一致,但他被舉報時仍屬勸導期間,稽查人員理應先勸導,若不聽再開罰。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市府就防疫措施並無法定傳染病防治法事務管轄權,也沒自衛福部取得事務管轄權移轉,因此市府發布的防疫措施,屬於欠缺事務管轄權的一般處分,應屬無效行政處分。
合議庭認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月19日並未授權各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罰外出未戴口罩民眾,更未授權地方政府可提早開罰。且市府既然僅有裁罰權,則依蔡男違規時間來看,應適用衛福部5月21日公告的裁罰規定先行勸導,而不是依市府規定防疫措施開罰,既然已於法不合,因此應准許撤銷原開罰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院判決指出,因應去年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蔓延,高雄市長陳其邁去年5月19日當時宣布高雄市民「外出或於公共場域、室內空間未戴口罩者將立即開罰」防疫措施,市府各局處為此派員加強稽查。
蔡男去年5月22日下午僅因一時疏忽,在苓雅區中正一路121巷口從住家走出離家門口不到5公尺巷口查看牆壁油漆情形,就因未戴口罩被稽查人員舉發。並當場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開罰新台幣3000元罰鍰。蔡男挨罰後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為此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相關統計指出,單是去年5月19日至28日,高市警方就已開罰高達3196件市民未戴口罩案。(編輯:郭諭儒)1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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