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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虐死97歲公公遭判5年 更審:辨識能力降獲減刑

2022/9/1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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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戚姓女子涉以沖冷水等方式虐待97歲公公致死,一審無罪,二審重判遭撤銷後,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案發時,她病症急性發作,辨識能力降低而減刑,依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精神鑑定結果戚女於本案行為時,處於精神病症狀及躁症症狀急性發作狀態,行為時明顯受到影響,但並非全然無辨識能力,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依法減輕其刑。

高院更一審指出,一審原判決依先前未完足的精神鑑定報告,又佐以戚女案發行為「後」情形,認定她「行為時」達到「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適用刑法第 19條第1項不罰的規定,諭知無罪不當,檢察官上訴有理由。

更一審審酌,審酌戚女未念及被害人年邁,為她丈夫的養父,有養育恩情,嫌惡被害人無積蓄卻需僱工看護,因病症發作,情緒失控而犯案,導致被害人死亡,實有不該,兼衡她的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以及犯後態度等,依傷害致死罪,判刑5年,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士林地檢署起訴戚女不滿公公把丈夫當搖錢樹,民國107年12月間,連2天將公公拖進浴室,以沖冷水、噴殺蟲劑、擺放冷凍魚肉與雞肉等方式虐待。

戚女與公公激烈拉扯、推擠,導致公公跌倒撞到地磚、馬桶;戚女甚至腳踏公公胸口,導致年邁、體弱的公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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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戚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無罪,監護5年;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她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改判15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並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期間,戚女在丈夫及母親等人陪同下出庭,她說,對於事發經過,大部分都忘記了,對於犯下傷害致死罪,她坦承;對於二審認定為殺人罪,她不認罪。(編輯:方沛清)1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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