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 懲戒法院二審9/2宣判
2022/8/28 13:35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一審認定石木欽有違失,罰俸1年。職務法庭二審日前言詞辯論終結,訂於9月2日下午3時宣判。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於109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以兒子名義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監察院、石木欽均不服,提起上訴。
職務法庭今年6月、8月間分別召開準備程序庭、言詞辯論庭,石木欽均請病假未到庭,委由代理人在庭上陳述。
石木欽指出,第一審判決認定他介紹兒子買股票有違失,但經過7年多後,兒子處分自己所有的股票,與他無任何關係,不僅行為人不同,行為態樣也不同,完全是不同的行為。一審是先射箭再劃靶,找理由懲戒處罰他,判決違反常理,令人難以接受。
監察院認為,應將石木欽所有失職行為,綜合判斷、評價,並以最後行為終了時為判斷懲戒權行使期間時點,將所有違失行為都認為並沒有逾越懲戒權行使期間而一併納入評價。
監察院表示,石木欽的違失行為讓人民對司法人員的信賴傷害甚深,外界不乏以司法界世紀醜聞稱之,石木欽始終拒絕出庭,無意面對司法的情況下,原審輕判罰款1年,不僅違法,也難以服人,請求職務法庭加重改判。(編輯:張銘坤)1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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