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員警尿液採驗不實遭免職 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台北市警察局南港分局一名王姓偵查佐涉尿液採驗不實、圖利他人,不服遭台北巿政府處分免職,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巿府處分並無違誤,判王男敗訴,可上訴。
刑事部分,王男涉嫌偽造文書等罪部分,檢方日前緩起訴確定,他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並完成「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系列課程」9小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北巿政府民國110年10月20日做出處分,認定王姓偵查佐涉嫌對應受尿液採驗人預採尿液並登載不實送驗紀錄等情形,言行不檢,導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記2大過處分,且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核布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
王男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王男提出近年北市警局風紀案的懲戒案例,他沒有嚴重損害政府聲譽,原處分未敘明其正當理由,對他差別待遇。
王男還說,他為了提高所屬分局毒品列管人員強制到驗率,因襲警察機關長久以來便宜行為的行政疏漏,何來言行不檢,且從未故意為尿液調包,也沒有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案發至今均低調配合調查且沒有破壞警譽,請求撤銷免職處分。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男主張其他市警局所屬警察人員涉犯貪瀆罪等僅受記過或調職處分,是因其他警員與王的所職司的職務未盡相同,所應負的行政責任,應就其具體個案不同的情節及輕重不一程度,分別予以審議,這些不是屬於本件標的範圍。
法院認定,王男身為執法人員,未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尿液採驗業務,及多次預先採集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並分裝多罐以不實採驗紀錄,按季送驗行為,確實已損害調驗毒品人口結果的正確性,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處分記2大過以及免職,並無違誤,判王男敗訴,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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