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學院教師評鑑釋憲案 憲法法庭:合憲
2022/7/29 16:08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未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及保障工作權意旨。
原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任教的陳妙芬未通過100學年度教師評鑑,103年度仍未通過覆評,陳妙芬向台大提起申訴,法學院於104年1月間委由5名校外委員召開院評鑑會,認定陳妙芬教學、研究、服務3項成績平均分數為65.4分,未達70分,未通過覆評。
陳女不服提起申訴,分別遭校申訴會、教育部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陳女認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違反憲法工作權、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改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對教師職業自由之限制,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
本案大法官許宗力、蔡明誠、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及蔡宗珍因曾任原因案件的教評會或申評會委員,依法自請迴避。(編輯:張銘坤)1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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