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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未戴口罩闖北巿府又打警 改判有罪定讞

2022/7/2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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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吳姓男子被控沒戴口罩欲闖台北巿政府,並打傷2名警察。一審判吳男無罪,二審認定構成妨害公務,改判拘役30天,緩刑2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期間,台北市政府市政大樓實施加強防疫措施,禁止未配戴口罩者入內。

民國109年8月25日上午11時許,吳姓男子未戴口罩進入市政大樓北門,經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2名警察勸說後,僅將衣領上拉遮住口鼻,仍欲強行進入。

吳姓男子隨後與員警發生肢體衝突,遭起訴妨害公務罪嫌;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吳男是因為警察限制他行動,而與對方發生扭動、掙脫的單純肢體衝突,並未有其他積極攻擊行為,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提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吳男只因自己對於戴口罩規定的不耐及自認為疫情已受控制、無染疫之虞,執意挑戰北市府已經公告並勸導超過兩週的規定,進而對警方施暴;從員警證詞、傷勢判斷,吳男是積極且持續抵抗、反擊,構成妨害公務罪。

二審審酌,吳男從未認為自己有錯,遑論表達悔意,更不斷倒果為因,還稱自己不會傳染別人,態度實屬不佳,但考量已與受傷警察和解,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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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並考量,吳男一時衝動犯案,並非惡意敵視警察執法,且社會各界莫不希望疫情早點結束,回歸正常生活,出外不用再戴口罩;二審希望吳男經此偵、審教訓及罪刑宣告,能善意體諒基層執行防疫措施的辛苦,切勿再犯,宣告緩刑2年。

吳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予以駁回定讞。(編輯:李亨山)1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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