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員工疑一氧化碳中毒致傷 負責人無罪確定
2022/7/12 13:05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火鍋店女員工於店內暈倒,受有一氧化碳中毒併神經精神症候群傷害,一審判負責人業務過失傷害罪8月徒刑,二審今天認定罪證不足,改判負責人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台北巿某家火鍋店在民國105年6月8日,廚房內6具爐火全開,窗戶緊閉,氣溫悶熱,且空調損壞,空氣無法流通,瓦斯外洩無法散去,導致廚房內的蔣姓女員工及另名女員工均一氧化碳中毒暈倒,蔣女以她受有一氧化碳中毒併神經精神症候群傷害為由提告王姓負責人,檢方起訴王女。一審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王女8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改判王女無罪。二審指出,蔣女經醫院進行腦部核磁共振掃瞄呈現情形及精神科醫師門診評估診斷,無法證明與本案一氧化碳暴露有關,因此難以認定與王女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指出,蔣女急診抽血一氧化碳血紅素數值,與臨床症狀嚴重度對照的中毒嚴重度,介於輕度及中度之間,症狀有頭痛、頭暈、大腦精細功能喪失。
二審表示,比對案發時另名女員工送醫院急救,一氧化碳血紅素數值明顯高於蔣女更多,中毒嚴重度更介於中度及重度之間,症狀有嚴重頭痛、煩躁不安、判斷力差、噁心;但女員工送醫後並未有一氧化碳中毒併神經精神症候群症狀,可見一氧化碳血紅素數值,與蔣女指述的神經精神症候群傷害並不必然具有關聯性。
二審認為,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難認定負責人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因此改判無罪。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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