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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奔跑與人相撞斷牙 學童求償獲賠22萬元

2022/7/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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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北市一名國小學童在走廊奔跑與同學相撞而牙齒斷裂,打官司求償。士院認為原告學童得請求賠償44萬元,但2人應各負一半過失責任,日前判被告學童與父母賠償22萬元。

依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記載,原告學童向法院主張,109年6月間遭自教室內急速跑出的被告學童撞倒在地,導致牙齒受有斷裂等傷害,請求被告學童及其父母賠償治療費、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155萬元。

被告學童則抗辯,因原告學童在走廊上急速奔跑,2人才會在教室門口碰撞,原告學童應為肇事主因,即使法院認為被告學童有過失,也應考量原告學童的過失而減輕賠償金額。

判決指出,從原告學童提出的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可以發現,案發時原告學童在走廊上與其他同學聚集,突然向右轉身後奔跑,剛好被告學童自教室內急速衝出,在走廊上與原告學童碰撞。

承審法官認為,案發時為下課時間,走廊上多有學生往來,被告學童離開教室時,本應注意察看周遭有無他人經過,卻疏未注意而逕自從教室內急速奔跑至走廊,顯然與原告學童所受傷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原告學童因治療牙齒需花費24萬元,並考量原告學童目前只能暫時以臨時活動假牙維持美觀,待20歲後再植牙,不論在生活上、心理上,均不免受有相當程度困擾及負面影響,所受精神上損害匪淺,請求賠償的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法官認為,原告學童得請求賠償金額合計為44萬元,但原告學童在事發前一刻,也疏未注意周遭行人突然轉身奔跑,就本件事故發生,應與被告學童各負50%過失責任,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判被告學童與父母連帶賠償22萬元。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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