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事故 土木技師建言遭懲處興訟勝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後,朱姓土木技師針對公共工程可能發生弊端發表意見,不服遭公共工程委員會處分警告,提行政訴訟。北院認有阻自由言論之虞,判朱勝訴,撤銷處分。
台鐵太魯閣號110年4月2日發生事故案造成49人罹難、逾200人輕重傷,花蓮地檢署偵查終結,針對施工肇事的李義祥等人,以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案件由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中。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朱姓男子在同年4月8日以土木技師身分擔任電視新聞節目與談來賓,主持人引用新聞事件發問,朱因應提問回答「這個錨釘不對啊,大概就是所有公共工程裡面,最容易作弊的」、「監工一定有到,但是他沒有全程在那邊,那就是牽扯到作弊的一個方法」等言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為,朱男非實際經歷或依相關事證資料所作專業判斷,也未進行查證,不符合土木技師倫理規範第6條土木技師應謹言慎行之要求,且引發社會大眾對公共工程品質及相關從業人員誤解,情節重大,作成警告處分。
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電視台告知因不瞭解地錨施工工法,請他依其專業在新聞節目中說明地錨工程是如何運作以及涉及相關危害,他深知土木技師使命是在維護公共安全而允諾出席,並希望藉由節目向觀眾說明地錨工程作業程序以及可能涉及相關問題。
朱男表示,基於土木技師維護公共安全,提升公共及民間工程品質社會責任,就其執業實際經歷進行針對地錨工程陳述,屬於促進公共安全品質以及滿足社會大眾理解地錨工程需求所為之適當評論,並沒有違反倫理規範,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認為,台鐵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死傷,為當時民眾所關切,朱男發表言論,非但可使民眾瞭解公共工程可能發生弊端,也可促使相關主管機關就這開公共工程弊端予以檢討改進,他的言論沒有「未能謹言慎行」情形,判朱男勝訴,撤銷警告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身為最高主管機關沒有逐一檢視其他公共工程是否有朱男所述弊端情形,據以檢討改進,反而認為朱男沒能謹言慎行,甚至有箝制朱男言論自由之虞,可能造成寒蟬效應,阻斷自由言論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編輯:方沛清)1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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