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3線棉被裹屍案 二審判徐姓主嫌16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新竹縣橫山鄉台3線109年間驚傳棉被裹屍案,一審依加重強盜及傷害致死等罪判徐姓主嫌18年。二審今認定不構成加重強盜,僅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其他罪名相符,判徐男16年。
新竹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徐姓男子與被害人彭姓男子因參與詐欺案,在分配贓款產生糾紛,彭男還將徐男轎車典當獲新台幣30萬元,全數花光,讓徐男心懷怨恨,進而報復。
檢方指出,徐男在民國109年11月12日,與同夥在芎林鄉一處鐵皮屋內,逼問彭男如何處理轎車與贖回問題,雙方起口角,徐男徒手毆打彭男並持刀柄,猛敲彭男頭部。其他名同夥,甚至持電擊棒電擊彭男身體,長椅板凳敲擊彭男背部,並以腳踹頭部。
彭男因而受傷,且傷口不斷大量出血、倒在地上痛苦呻吟,對方怕哀嚎聲會吵到外人,開車將彭男載走,並前往彭男家中尋找財物,但搜刮無所獲,仍搬走彭男家中的音響、喇叭、電動工具等物品,打算變賣。
隔天,徐男一夥駕車行經橫山鄉台三線,轉身要看彭男狀況,不慎失控自撞中央分隔島肇事。徐男與同夥將彭男遺體以棉被裹屍,並放置在轎車後座,棄置現場後逃逸,不久被逮。檢方於110年將全案偵結,依殺人與幫助殺人等罪嫌起訴徐男與5名共犯。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定,徐男等人行為不構成殺人罪,構成傷害致死罪。依加重強盜、傷害致死及非法持有手槍罪,判徐男應執行18年,5名共犯則遭判1年4月至9年不等刑度。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考量,彭男死後經相驗及鑑定,他全身多處有傷並有開放性傷口出血以及毒品過量,再加上胃的內容物反溢吸入呼吸道,最後因甲基安非他命中毒、低血容性休克、 窒息而死亡,死亡方式歸類「他殺」,也就是,造成彭男致死為多項原因共同造成。
高院指出,徐男為了解車子遭典當經過,與2名共犯強押彭男至住處取走物品部分,徐男等人行為不成立加重強盜罪,僅成立刑法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高院今天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傷害致死及非法持有手槍罪,判徐男應執行16年,4名共犯遭判1年4月至9年不等刑度,1名共犯死亡,獲公訴不受理。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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