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欺逃亡20年返台遭押 判無罪獲補償10萬餘元
2022/6/25 11:35(2023/5/9 10:11 更新)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劉姓男子涉嫌詐騙12億餘元潛逃美國20年,107年遭押解回台後羈押36天,最後獲判無罪、免訴確定。劉男聲請刑事補償,士院日前准予補償新台幣10萬8000元。
劉姓男子原為肯因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被控自民國84年起,與任職裕台公司的胞兄共謀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詐騙裕台貨款12億2600萬餘元。
87年間,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劉姓男子潛逃美國,之後因涉及其他案件,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洛杉磯分處逮捕;劉男於107年服刑完畢,由法務部調查局押解回台,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聲押獲准。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男被控偽造有價證券部分罪證不足,判決無罪,詐欺等部分已超過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案經檢察官上訴,最終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劉男獲判無罪、免訴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表示因本案迄今仍遭銀行拒絕開戶、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請求每日補償5000元。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劉男聲請符合刑事補償要件,考量他因案突遭羈押,期間身心所受痛苦、名譽的減損、人身自由的拘束,均屬匪淺,且迄今仍遭銀行拒絕開戶,可見劉男所受的損失程度甚鉅。
但法官認為,劉男遭羈押的原因,是因為當年出境未歸遭通緝,即使事後得知仍因不願喪失綠卡而滯留國外,可見劉男面對司法追訴或刑罰存有僥倖逃避心理,返台後遭羈押的部分原因是自己不當行為所致,並非全無可歸責事由。
法官審酌後,認定劉男遭羈押36天,以每日補償3000元為適當,准予補償共10萬8000元。如不服決定,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編輯:李錫璋)1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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