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績丁等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相關規定合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憲法法庭審理年終考績丁等釋憲案,3月底言詞辯論,聲請人及司法院表示,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77條;行政院及考試院認為未違憲。憲法法庭今天判相關規定合憲。
基隆市林姓消防員涉及竊盜案被判刑定讞,基隆市政府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令林男停職,基隆市消防局以品行不端將林男年終考績打丁等,基市府核定免職,林男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遭駁後,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條文等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3月2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
北高行第五庭主張,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第8條後段、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等規定,有架空憲法第77條所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的權限核心領域,違反憲法第77條、第8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疑義。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指出,行憲前即有常任公務員懲戒權歸屬司法院掌理、行政長官並無針對違失行為剝奪公務員身分作成免職處分的固有傳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所為丁等免職處分,抵觸憲法第77條明定司法權為最高懲戒機構意旨,應宣告違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認為,年終考績丁等免職是行政懲處,屬於行政權的固有權限,與司法懲戒無涉,並非實質懲戒處分,並未抵觸憲法第77條規定,也沒有讓公務員受雙重懲戒程序的追究,沒有違反憲法明確性、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
考試院銓敘部表示,憲法第77條並未蘊含所謂「懲戒一元化」的憲法原則,且公務員的人事任免及指揮監督,分別是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所明定的考試權權限及行政權的人事權核心,所以依法考核公務員、辦理考績並依其結果予以免職,並無侵害憲法第77條賦予司法機構享有懲戒權意旨。(編輯:戴光育)1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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