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詐領公款 更一審判刑8年6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葉世文被控分別在桃園縣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詐領公款。高院更一審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3罪,判他8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更一審認定,葉世文在營建署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任內所為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有3次犯行,應分論併罰,其中2罪,所詐得財物為新台幣5萬元以下(1萬1600元、1萬2800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更一審指出,原審就其中2次犯罪時間相距1年餘,論以接續犯,明顯有違誤,本件考量葉世文犯後否認犯罪態度等,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3罪,判應執行8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葉世文之前因涉及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案皆遭判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裁定3罪合併執行14年徒刑,現正服刑中。
全案緣於,桃園地檢署另外查出,葉世文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1月22日擔任桃園副縣長期間,以支付當時總統府顧問廖了以、內政部長李鴻源、營建署分署長洪嘉宏等貴賓用餐或購禮饋贈等名義,透過秘書製作核銷便箋,並簽名詐得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用9萬8679元。
此外,葉世文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間擔任營建署長時,也曾指示李姓主任,拿取商店空白收據以「便餐」為由,詐領2萬4200元特別費。2案合計共詐領12多萬元,桃檢依貪污等罪起訴葉世文。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葉世文應執行8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二審考量他僅承認行政疏失,沒有悔意,未繳回犯罪所得,甚至試圖將責任推給基層承辦人員,經計算,因2次犯罪貪污所得均為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改判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二審判決發回,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編輯:方沛清)1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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