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圖利劉政池 更一審判前國產局長5年2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七七行館」案喧騰一時,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前國產局局長洪寶川違法圖利劉政池,依圖利罪判洪寶川5年2月;同案2名被告(公務員)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政池為完成「七七行館」開發計畫,計畫先向國有財產局(現改制國有財產署)承租土地後分割,再向國產局申購土地。
民國87年間,劉政池向國產局北辦處申請承租506地號土地,但承租面積超過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即非都市計畫內每一承租人承租面積總和最高20公畝(2000平方公尺)的限制。
當時擔任北辦處處長的洪寶川明知劉政池申請承租不合規定,但考慮劉政池胞兄劉政鴻擔任立法委員,指示管理課直接辦理核租並批示同意,將506地號土地中約4572平方公尺土地出租給劉政池。
94年間,劉政池以承租人身分申購506-3號土地,當時升任國產局局長的洪寶川,明知土地上無建物,依規定無法出售,卻在接受劉政池陳情後,直接指示北區辦事處股長張智傑、課員廖益群製作不實電話請示紀錄表,假稱劉已有合法建築物後違法讓售。
一審判洪寶川6年徒刑,張智傑、廖益群,受洪寶川之命以不實電話紀錄,護航劉政池順利申購土地,各被依圖利罪判刑5年4月。
二審認定,洪寶川違法核定出租 506地號部分國有土地給劉政池,依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5年2月;涉違法讓售圖利劉政池部分,獲無罪。張智傑、廖益群被訴部分,因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開庭期間,洪寶川否認圖利犯行,強調是合法核定出租給劉政池。
更一審今天認定,依卷內證據資料及證人證述等,認定劉政池向北區辦事處申請承租土地面積,超過「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的上限面積限制,且不符合例外得全筆出租要件,原本不獲簽准,是因洪寶川指示,才出租給劉政池,使劉政池獲財產上不法利益,洪寶川行為構成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5年2月。
此外,洪寶川其餘被訴無罪;張智傑、廖益群被訴部分,罪證不足,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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