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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領助理費 台東縣議員林威志判2年緩刑4年

2022/5/21 12:13(5/21 14: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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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1日電)台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58萬餘元助理費,犯後態度良好自白犯罪,地檢署起訴時建議法院量處適當刑責。台東地方法院昨天判林威志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

林威志遭檢舉詐領助理費,2020年底檢調發動偵查,將林威志收押,同年12月30日將林威志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台東地檢署在起訴書中表示,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11月間,林威志分別以5名男子作為人頭帳戶,按月向台東縣議會申請每月3至5萬元不等的公費助理補助費,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亦不知情的議會承辦人陷於錯誤,按月登載在「台東縣議會員工薪資表」、「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

按月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林威志親自提領,或指示不知情女姓友人每月初領現,或以轉帳方式全數提領,並將現金交付林威志,詐得款額總計新台幣58萬5941元。

東檢審酌林威志偵查中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犯後態度良好等,建議台東地方法院,若林威志也能配合法院審理,給予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

台東地方法院昨天判處林威志,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萬元,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沒收。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因昨天判決地檢署尚未接獲判決書,接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截至記者截稿,尚未取得林威志聯繫。(編輯:郭諭儒)11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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