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彈劾陳隆翔惹議 法務部:瞭解有無違反原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監察院6日公告就同一事實二次彈劾檢察官陳隆翔,引發檢方反彈。法務部今說,責由檢察司調卷前次彈劾及懲戒法院判決資料,深入瞭解二次彈劾內容,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法務部官員指出,基於司法行政監督的立場,一向支持及捍衛檢察官依法行事,並再次籲請監察權與檢察權應互相尊重各自職權的行使。
若涉及檢察官偵辦案件時的偵查作為、辦案程序及法律判斷等,因屬檢察官的法定職權,只要契合法律規範,均為國家司法權的核心。
因此,這次監察院對檢察官陳隆翔二度彈劾,有無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法規範,法務部已責由檢察司人員調閱及彙整前次彈劾及懲戒法院判決相關資料,並深入瞭解前後二次彈劾內容,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法治國家原則,將積極維護檢察官的合法權益。
法務部指出,將持續做為基層檢察官的堅強後盾,全力維護檢察權的獨立性,再一次呼籲各界多給予認真努力檢察官肯定與鼓勵。
全案起於,監察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彈劾陳隆翔,認定他在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移送懲戒。
司法院職務法庭(後改制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監察院彈劾後又函送調查報告併案審理,但調查報告移送程序違背規定,無從併案審理。
職務法庭認為,本件僅應審究陳隆翔有無如彈劾案文所指,於緩起訴處分書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及漏未論斷侵占與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導致應沒收或應發還彰化縣政府之物,卻以發還被告結案。
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陳隆翔沒有認事用法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事,109年6月30日判決不受懲戒確定。
監察院不服職務法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於110年11月間駁回確定。
監察院6日公告,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於彰檢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僅憑被告自白即結案,未待彰化縣政府回覆即諭知給予緩起訴,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違法失職情事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編輯:李亨山)1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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