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隆翔再遭彈劾 檢協會:監察院侵越檢察官職權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監察院昨天公告,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案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提案彈劾。檢協會今天表示,監察院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明顯是同一案件重複彈劾,有侵越檢察官職權情事。
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發布聲明表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江惠民在陳隆翔第1次遭彈劾後,即曾發表聲明支持捍衛司法獨立及檢察官純淨辦案空間;檢協會要再次籲請各界正視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的重要性,尤其監察權的行使不得任意侵越檢察權的核心事項。
檢協會表示,本次監察院的彈劾案,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明顯是同一案件重複彈劾,都是針對辦案程序缺失提起,與前案情節類同,且針對檢察官的調查方式及心證作指摘,觸及仍屬檢察權的核心事項,明顯有侵越檢察官職權情事。
檢協會說,堅持檢察權核心價值的守護,也支持守法守分檢察官的一切適當作為,必將陪伴陳隆翔走完全程,贏回公理與正義。
全案起於,監察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彈劾陳隆翔,認定他在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移送懲戒。
司法院職務法庭(後改制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監察院彈劾後又函送調查報告併案審理,但調查報告移送程序違背規定,無從併案審理。
職務法庭認為,本件僅應審究陳隆翔有無如彈劾案文所指,於緩起訴處分書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及漏未論斷侵占與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導致應沒收或應發還彰化縣政府之物,卻以發還被告結案。
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陳隆翔沒有認事用法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事,109年6月30日判決不受懲戒確定。
監察院不服職務法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於110年11月間駁回確定。
監察院昨天公告,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於彰檢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僅憑被告自白即結案,未待彰化縣政府回覆即諭知給予緩起訴,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違法失職情事明確,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彈劾案文指出,懲戒機關於前案歷次判決,都認為調查報告不符監察法規定要件而不予併案審理。據此,為善盡憲法賦予監察院的監察職責,就本案懲戒機關不予併案審理部分,再依法提出彈劾,以澄清吏治、整飭官箴,並無牴觸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的規定。(編輯:張銘坤)11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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