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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宇指時力黨工涉毒遭判賠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22/5/4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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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107年間指時代力量黨工涉毒,時任黨工林效先提告求償並要求道歉。二審判王浩宇須賠償40萬元及刊登道歉啟事,最高法院日前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有關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道歉違憲的意旨,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此外,有關精神慰撫金新台幣40萬元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就此部分未區別侵害名譽的言論何部分為故意、過失,也未詳為審酌侵害名譽的情節、兩造的身分、地位等,因此廢棄發回更審。

全案緣於,王浩宇於民國107年4月間,透過個人臉書、記者會等方式,指稱時代力量北市黨部的黨工,在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甚至張貼林效先照片。

林效先提起民事訴訟表示,他雖獲刑事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王浩宇的不實言論,造成輿論認定他涉及毒品案件,導致他社會評價受損及精神上莫大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00萬元、停職期間薪資損失43萬500元,及登報道歉。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王浩宇應賠林效先25萬元及登報道歉,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王浩宇未合理查證,加碼判須賠償40萬元及登報道歉;王浩宇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日前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編輯:李錫璋)1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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