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員工抽脂疑欲當廣告致死 執行手術者遭判刑
2022/4/20 12:35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醫美診所上班的女子疑遭慫恿抽脂,欲做診所的體驗廣告,但術後死亡。高院更一審今依違反醫師法等罪,判執行手術的診所負責人2年半、沒醫師執照的池男2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林姓診所負責人領有醫師合格證書,竟與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的池姓男子等人聯手為被害女子進行自體脂肪豐胸手術。
民國102年6月23日下午5時40分開始進行手術,林男及池男等人違反醫療常規,疏未注意對女子使用麻醉藥物的劑量已逾一般人的合理使用範圍,池男對女方左胸施打麻醉藥,欲接續進行胸部麻醉時,女方因不堪負荷 麻醉藥物劑量而發生癲癇症狀,有突然起身、無法配合的情形。
新聞資料提及,林男及池男違反醫療常規,未立即使用生命監測儀及血氧機等注意女方生命徵象變化,也未立即置放氣管內管合併呼吸器使用,以避免女產生缺氧性腦病變。
林男只給予鼻導管氧氣及清理呼吸道,並給予生理食鹽水點滴輸液、營養液及舌下方糖1塊,池男則僅給予女方穴道按摩,導致女子於癲癇重積症發作時,未能接受適當緊急處置而造成缺氧性腦病變,經送醫時已無呼吸、心跳,因缺氧性腦症併發肺炎致神經敗血性休克死亡。
高院更一審考量,林男、池男均否認犯行,依證據等認定2人行為構成刑法的過失致人於死罪以及醫師法第28條前段的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從重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論罪。
更一審指出,林男並無前科,素行還算良好;池男之前就有違反醫師法案件遭法院論處罪刑並諭知緩刑後,再犯本案,素行不佳。
合議庭認為,2人違反醫師法犯行,使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造成死者家屬無可彌補的傷害,判林男2年6月、池男2年10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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