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二審 蔡正元:沒有侵占阿波羅公司資產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三中案二審今天開庭,中影前董事長蔡正元說,感到很無辜,他沒有侵占阿波羅公司資產,這錢是他個人與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之間債權延伸,經賣股得款。
蔡正元表示,一審把很多事實混淆在一起,真正核心的狀況是,民國95年間時任中影公司副董事長的莊婉均掏空挪用中影資金約新台幣7.5億元,他當時身為董事長為救中影公司又怕銀行抽銀根,著手調度資金,甚至揹債來彌補這個資金缺口,因此原本中影與莊女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關係,轉為他和莊女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關係。
蔡正元說,他向莊女追討這筆錢非常困難,一度受到生命威脅,後來終於取得部分中影公司股票,價值幾億元,打算賣股換錢。
蔡正元提及,他當時考量自己是公職身分,不適合賣出中影股票,且可能有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的問題,因此委託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他一人為股東的公司)執行賣出中影股票換錢,這些錢由來是這樣的,他並沒有侵占阿波羅公司資產,也沒有掏空或背信等問題。
同案被告、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在庭上表示,一審判決無罪是對的,檢方指控他們父女涉犯業務侵占及洗錢等罪,並無理由,請求二審法官駁回檢方上訴。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指出,中投公司與郭台強配偶羅玉珍、買家莊婉均於民國95年間簽訂股權買賣契約,由中投公司出售中影公司股權;蔡正元與羅玉珍、莊婉均另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書,由蔡正元擔任實際負責人的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權交易平台。
蔡正元明知阿波羅因擔任中影股權案交易平台而持有中影股票,出售股票後的價款應歸屬阿波羅並應待協議當事人進行分配,且自身與阿波羅簽訂信託契約,受託處理與羅玉珍、莊婉均等人交付事項,因此獲信託交付相關款項4億3244萬8822元,委託期間至99年7月16日止。
北院指出,蔡正元因個人需求,利用擔任阿波羅負責人及信託契約受託人機會,侵吞阿波羅公司帳戶款項,金額共計2億8032萬7983元;蔡正元另故意遺漏本案信託契約,使記帳業者未為登載會計科目,導致阿波羅財務報表不實。
北院認定,蔡正元藉由處理中影公司股權案,掏空阿波羅公司2.8億餘元,另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依業務侵占罪判蔡正元3年6月徒刑;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李亨山)1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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