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鑽建設行賄案二審 涉收錢工程員遭判7年10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因前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王聖文墜樓死亡而受社會矚目的晶鑽建設行賄案,一審判李姓建商1年半、涉收賄40萬元的戴姓工程員7年10月。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全案緣於,新北地檢署獲報,李姓建商等人涉嫌於建案申請相關執照過程中,行賄王聖文及台北市都發局及建管處相關公務員。新北檢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辦。
檢廉民國106年2月間前往李姓建商等人住處、辦公處所,以及相關公務員的住處等地搜索,並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約談李姓建商等人。王聖文在搜索後自殺身亡,遺書提及「我沒有拿錢」。
新北地檢署偵結終結,將王聖文處分不起訴;李姓建商等人申請內湖建案使用執照時,涉嫌行賄台北市都發局建管處戴姓工程員新台幣40萬元,以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判李姓建商1年6月,褫奪公權壹年;戴姓工程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7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予以維持,全案可上訴。
此外,檢廉同案查出,時任台北市都發局專門委員的黃姓男子,涉嫌102年任職台北巿副總工程司期間,以子女名義投資新台幣500萬元於三重建案,疑涉貪污罪,經多次偵查,因罪證不足,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的這起投資案,在公務員財產申報時未予揭露,法務部對他裁罰共計100萬元;黃男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敗訴。行政懲處部分,黃男106年間遭記申誡2次,已於107年3月6日自願退休。(編輯:張銘坤)1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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