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收賄案 二審認構成11罪判16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署長任內藉由多起標案收賄、洗錢。一審判刑18年。二審今天認定構成貪污收賄6罪、洗錢2罪、圖利2罪及偽造文書1罪,判刑16年,褫奪公權8年,還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黃季敏身為消防署首長,竟違背利益衝突迴避等法令,多次從利害關係人收取賄款、隱匿不法所得財物,又對涉及國家重大防救災通訊體系的建置案、維護案中不法圖利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事後更指示偽造簽文以掩飾不法,犯罪後全盤否認犯行。
二審認定,黃季敏行為構成犯罪的標案包含「UH-1H 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案」(即亞航UH-1H案)、「B-234直昇機暨機動即時視訊傳輸系統案」(即亞航B-234 案)、無線電通信系統購置案、擴充案等8案中收受賄款,以及在「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案」等2案圖利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黃季敏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2066萬元沒收。
二審表示,黃季敏僅有1起「機動型強力勻光搜索燈」採購案(標案)中貪污收賄新台幣10萬元,罪證不足,獲無罪。
此外,同案被告、實踐大學副教授、多案監造承包者的金力鵬,具有資訊網路專業,竟未依擬定技術規範,執行監督工程施作,圖利台標公司,不法准予竣工通過驗收,也違反利益迴避法令,並假藉其所控制的公司名義與分包廠商公司訂立合約,獲取不法利益,犯罪後仍否認犯行,依貪污收受不正利益等罪,判應執行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逾570萬元沒收。
二審指出,時任消防署技士蔡木火、科員羅財全,則分別判處5年6月及5年,均褫奪公權3年。其他上訴駁回,維持沒收台標公司犯罪所得2億2804萬4813元。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偵辦黃季敏等人涉嫌辦理消防署民國91年至95年度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收受賄賂弊案,認定黃季敏在9件標案共計收受新台幣1924萬元,101年底依貪污等罪嫌起訴12人,對黃季敏求處無期徒刑。
北檢102年5月間對黃季敏案第2波偵結,認定黃季敏為廠商量身打造2招標案規格,追加起訴9人(其中黃季敏、前副署長陳文龍均遭起訴2次)。
一審於106年7月間宣判,依貪污收賄等罪,判黃季敏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2076萬元沒收;其他17名被告遭判有罪。至於黃季敏被控贓款買黃金及黃金存摺部分,因款項來源不能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而獲無罪。
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編輯:李錫璋)1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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