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辯論消防員徐國堯免職案 徐國勇親出庭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前高雄市消防局消防員徐國堯因發起捍衛消防員工作權益遊行活動,被記42支申誡後遭免職,徐國堯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下午進行言詞辯論,內政部長徐國勇並親自出庭。
徐國堯與張姓消防員於民國101年間認為「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不合理,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天8小時,並請求給付超時服勤加班費或補休假等,均遭否准,於是提起複審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2人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108年11月29日做出釋字第785號解釋,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修正。
徐國堯另因此發起捍衛消防員工作權益遊行活動,103年間被記42支申誡後遭免職,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徐國堯認為消防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將他解聘有牴觸憲法疑義,106年8月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起施行,原大法官釋憲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下午3時就徐國堯免職案進行言詞辯論,邀請徐國堯、行政院內政部、考試院銓敘部代表,專家學者出席,法庭之友民間司改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則以意見書陳述意見。內政部由部長徐國勇率隊出庭。
徐國堯主張,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2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78條第1項及第84項等規定,應宣告違憲。
徐國堯也指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就一般公務人員與警消人員作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侵害警消人員受憲法保障應考試服公職權、平等權等。同法也違反憲法第77條「懲戒一元化」意旨。
內政部指出,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警消人員勤務攸關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等公共利益,有其特殊性,免職條件應容許正當合理性的差別待遇。
內政部認為,國家以特定職業作為分類標準,使警察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2大過者即予免職,與一般公務員不同,這種差別待遇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合法公益,並未違反憲法平等權及人民服公職權。
內政部表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涉及行政懲處,而憲法第77條所提到「懲戒」則是司法懲戒,不及於行政懲處。此外,條例涉及的年中考績免職,是基於警消人員職權勤務特性所做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77條。
銓敘部指出,免職處分在作成前需經考績委員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機會,處分作成後,受處分人仍可循複審、提行政訴訟程序,請求司法救濟。比起司法懲戒,對警消人員權益保障亦無不足。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表示,希望徐國堯是特別權利關係底下的最後一位犧牲者,更希望透過本次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保障警消體制內吹哨者權益,促進體制內消防人員、公務員勇於揭弊及發聲,藉以保障每位消防員權益。(編輯:方沛清)1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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