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陳碧涵涉偽造文書 二審判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前立法委員陳碧涵涉107年於國立台灣戲曲學院民俗技藝學系專任副教授時詐領鐘點費而偽造文書。一審認定罪證不足判處無罪,二審今天認定原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檢方指控,陳碧涵擔任實務增能案校外實習教學課程4小時授課教師,明知原訂民國107年3月26日下午1時至5時、在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進行課程,改於107年4月20日下午1時至5時、在新北市板橋區進行完畢。
檢方主張,陳女仍向助理出示校外實習教學課程單,詢問課程的授課時間、地點時,告知3月26日在新店授課的不實內容,使助理登載不實並送系主任核章。陳女行為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一審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陳女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仍判陳女無罪,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
二審指出,審酌助理證稱指課程只要4小時即可核銷,其因為覺得課程較像文科,所以拆成2節課分2次,而陳女當時擔任副校長,行程忙碌,在其提示上面有兩大格的單據後,陳女就告知課程日期並簽名,趕赴其他行程等語,再加上其他文書等證據,足以認定陳女辯稱她是在倉促之間,僅憑印象告知相關日期,僅屬過失所為等語,並非無據。
二審表示,陳女於107年4月20日下午1時至5時,實際完成4小時課程,與單據登載的上課時數相符,戲曲學院核發4小時的授課鐘點費共新台幣3180元,並以4小時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教育部也沒有受到經費損失。
二審指出,陳女在單據製作前,就有提出移地教學申請表,經學校教務處組員與教務長於107年3月27日核章,明白記載課程時間由107年3月26日改為107年4月20日,也難認本件單據的記載,對於戲曲學院審核課程授課起、迄時間等,造成任何損害。(編輯:方沛清)1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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