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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性侵女性友人得逞 男子判3年2月定讞

2022/3/2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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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新北市陳姓男子與女性友人108年間到夜店飲酒後,前往陳男住處。陳男隨後性侵女子得逞。台灣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年2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08年5月4日晚間約被害女子到台北市信義區的夜店玩樂,2人於翌日凌晨1時到達夜店飲酒、作樂,凌晨4時一起搭計程車到陳男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處。

判決表示,被害女子因飲酒後已有些許醉意,進屋後即躺在床上準備睡覺,此時陳違反女子意願,先是脫掉女子的上衣與胸罩,並摸、親、舔女子胸部,女子推開陳男反抗,隨後不勝酒力睡著。

陳男接著脫掉女子外褲及內褲,性侵女子得逞,過程中女子因疼痛醒來,用力推開陳男稱「我不要」等語,再次表達不願性交之意願,陳男無視於此,仍持續性交行為。

女子清醒離開後向友人訴苦,表示感覺自己很髒,不願原諒陳男,但怕傷害友情不想提告,感到不知所措。最後在友人勸說下,到新北市中和警分局提告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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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在警訊及檢方偵辦時均否認犯罪,新北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起訴陳男。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罪,合議庭認為陳男為滿足個人性慾性侵對方,對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心中陰影難以抹滅,審酌陳男終能坦認犯行,改判3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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