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石明謹兼職球評判降一級罰20萬 上訴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黃麗芸台北15日電)北市交大員警石明謹未經許可擔任足球球評,懲戒法院一審判降一級改敘,併罰款新台幣20萬元。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懲戒法院認為,公務員不得兼職規定並未違憲。石明謹表示,他3月底將提前退休離開警察工作。
根據判決,石明謹自民國86年7月1日起擔任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迄今,自100年起至107年間止,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合計283萬3850元。
另外,石明謹自108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出席5次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5400元。
台北市政府將石明謹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去年7月間判決石明謹降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石明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今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石明謹二審時主張,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不得兼職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侵害工作權與比例原則之虞,以及有限制人民結社的問題,應限縮解釋。若第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未違背法令,應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違憲審查。
懲戒法院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l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對公務員得兼職的種類,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其中所使用的「他項公職」、「業務」,尚無不明確的情形。
懲戒法院表示,公務員依法令規定得兼職,僅限制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並非全面禁止兼職,其所採取的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這是國家為保護社會大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信任的公益所必要,並無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判決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1號解釋與銓敘部相關函釋及說明,有提到現行實務對公務員兼職態樣,石明謹兼任愛爾達電視臺足球賽事評論員,設立愛爾達電視臺的愛爾達公司,屬營利為目的事業。石明謹擔任球評出席次數甚為頻繁且反覆而為之,原判決認為屬「業務」行為,並無不當。
判決表示,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定採行「許可」機制,以尊重首長監督權,避免首長與屬員間產生不愉快。對於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權責機關均得許可為原則,已採較低的審查密度,所採取的手段及限制屬必要及合適,尚難謂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而侵害人民之結社自由。
判決指出,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或團體職務,除由該事業或團體認定屬「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毋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餘均應視該職務是否受有報酬。根據足球協會章程第19條明定,該協會紀律委員會與申訴委員會為「常設」機構,兼任該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應該經權責機關許可。
石明謹今天在臉書發文表示,尊重懲戒法院判決,認為向不公平體制、僵化傳統挑戰,絕非容易之事。自己將選擇停止損害,提前退休且工作至3月底止。
他說,會和律師再研究是否要聲請憲法法庭審理,雖然接下來已不關己事,但這涉及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利,希望以後的公務人員都能有自由的工作權,和自由參加各種民間社團的權利。(編輯:李亨山)1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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