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500元與夫口角欲尋短 婦害稚女溺斃判13年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8日電)台中市陳姓婦人因500元「手尾錢」與丈夫口角,獨自帶2歲女兒負氣離家至苗栗通霄海邊欲輕生,導致女童溺斃身亡。苗栗地院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婦人有期徒刑13年。
台中市大甲區31歲陳姓婦人去年1月間與丈夫口角後,帶著2歲10個月大的女兒負氣離家揚言輕生,苗栗警消受理家屬報案透過手機定位協尋,會同海巡單位在通霄鎮新埔里海堤尋獲母女,兩人全身濕透。
陳女當時抱著女兒蹲在堤防情緒低落,懷中女兒卻已呈癱軟無意識,經緊急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檢方相驗解剖女童遺體,認陳女涉犯殺人罪起訴偵辦。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被告陳女僅因一時與丈夫口角爭執,在冬季夜間帶女兒一同自海邊走入海中,有不確定殺人故意,造成被害女童溺水身亡,無理剝奪被害女童寶貴生命,嚴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生存權之意旨,依刑法殺人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全案可上訴。
法院指出,婦人因婆婆過世留下的新台幣500元「手尾錢」遺失而與丈夫發生口角,心情低落,110年1月25日下午獨自帶著2歲10個月大的女兒離家外出,隔日在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附近海岸一同走入海中,導致母女均遭海浪沖倒,跌落海水,再經海浪推送回海邊,造成女童因此溺水窒息。
判決表示,陳女將被害女童抱回堤防附近涼亭內,未 予以急救或向旁人求援,也未及時通知丈夫或家屬,導致女童終因溺水窒息而死亡。
法院審理時,被告及辯護人稱女童是不慎被海浪絆倒,陳女為拉起女童也被絆倒而短暫昏厥,且因當時精神狀況不佳一時慌張才延誤通報送醫,主張應成立過失致死罪;但法官依解剖鑑定報告及被害女童僅2歲10個月大等情況研判,若非遭母親帶往海中較深處,縱使在沙灘上被絆倒,應不至於發生跌落海中而溺水窒息之結果,被告主張不可採。
法官依據案發後,被告與丈夫及小姑之間對話內容、被告帶女童離家後,將行動電話關機、LINE帳號刪除等各情狀,判斷應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犯行,審酌陳女犯後對於案發過程仍多避重就輕之處,無從認定有悔意,惟考量被告無前科,案發時心理狀態處於有尋短意念,並已獲得丈夫原諒,判處有期徒刑13年。(編輯:張銘坤)1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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