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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澎恰恰案入獄 盧照琴猥褻少女判10月定讞

2022/3/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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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7日電)曾涉及藝人澎恰恰光碟恐嚇案的男子盧照琴於民國98年假釋出獄,他於107年間另被控猥褻未滿18歲少女。最高法院今天依強制猥褻罪判處盧照琴有期徒刑10月。全案定讞。

盧照琴因涉及藝人澎恰恰光碟恐嚇案,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民國96年11月8日入監服刑後,法務部於98年6月間准予假釋,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保護管束,盧男同年7月出獄。

判決指出,盧照琴與被害少女的母親是男女朋友,他於107年8月1日下午打電話邀人在南投的女友到台北聚餐,女友開車帶著當時17歲的女兒一同前往。3人用餐後,晚間一起搭計程車到桃園市一家汽車旅館休息。

判決表示,盧照琴被控於當天晚間11時許,趁被害少女在廁所為酒醉嘔吐的母親清洗衣物時,自少女身後將手伸入少女上衣,強行撫摸胸部,並以下體磨蹭。少女事後提告強制猥褻。

盧照琴否認犯罪,辯稱少女與母親吵架才遷怒誣告他。但嘉義地方法院不採信盧男說法,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盧照琴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再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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